目录名称:政策解读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20日 2021年12月20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浙江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和升放气球单位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修改后的《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6号令)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8号令)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落实对升放气球单位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信用管理要求,浙江省气象局制订《浙江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和升放气球单位信用管理办法》,办法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2019年、2020年下发的《浙江省防雷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防雷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依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升放气球管理办法》制定。

三、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主要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在本省完成工商注册,开展防雷检测或升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包括总公司和分公司。

第二部分责任分工。省市县气象局负责防雷检测或升放气球单位行业信用信息归集。省气象局负责开展信用评价。企业对信用信息真实性负责,并承担不配合信用管理的后果。

第三部分不良信息的认定。主要明确了具体的六类信息应当被认定为不良信息。其中,其他违法类信息,主要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整改等不良信息。

第四部分不良信息的修复。修复条件中,原《浙江省防雷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中“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满一年”改为“满两年”;《不良信息修复申请表》中增加了“是否提交有关材料”必填项,其中一项材料为“能够主动作出信用承诺”,如不承诺不予修复。

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为五年。导致纳入浙江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严重失信名单的不良信息,五年内不能修复;不良信息满五年但信息主体还未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延长至信息主体被移出严重失信名单之日。

第五部分信用评价。信用评价指标设日常监管、行政处罚、公共信用三个一级指标和若干二级指标,日常监管、行政处罚为气象主管机构监管归集的行业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为省信用主管部门共享的公共信用评价结果。

信用评价总分为1000分,评价结果分为A、B、C、D、E五个等级,供部门实施分级监管使用。

第六部分权益保护。信息主体对不良信息不予修复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认定该信息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诉,该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信息主体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