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文件发布机构:法规处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20日 2021年12月20日 文号:浙气规发〔2021〕5号
效用状态:有效

浙江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和升放气球单位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气象局,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和升放气球单位信用管理办法》于2021年12月15日经浙江省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2021年12月20日


浙江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和升放气球单位信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快推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以下简称“防雷检测单位”)、升放气球单位诚信管理体系建设,规范防雷检测和升放气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完成工商注册,开展防雷检测或升放气球活动单位的信用信息归集、认定、修复以及信用评价。

二、责任分工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指导全省防雷检测单位和升放气球单位信用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的指标和程序开展信用评价。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归集本单位履行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监管。 

防雷检测单位、升放气球单位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实施信用信息归集,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因拒不配合造成信用信息采集不全、信用评价结果失真等后果,由防雷检测单位或升放气球单位自行承担。外省防雷检测单位在我省从业的,应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送单位基本信息、在浙分支机构信息以及防雷检测活动信息等。

三、不良信息的认定

不良信息是指在开展防雷检测或升放气球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下列信息应被认定为不良信息: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防雷检测资质证、升放气球资质证或升放气球活动许可的信息;

(二)在防雷检测或升放气球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受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

(四)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而被依法强制执行的信息;

(五)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四、不良信息的修复

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为五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有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的防雷检测单位、升放气球单位(以下统称为信息主体),可以向作出违法行为认定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不良信息修复申请。

导致信息主体列入浙江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严重失信名单的不良信息,在披露期限内不予修复。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但信息主体尚未被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延至被移出严重失信名单之日。

(一)申请不良信息修复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满两年;

2.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3.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4.能够主动作出信用承诺。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信息主体向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修复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不良信息修复申请表(见附件1);

2.本办法规定的符合申请条件的有关材料。

(三)修复流程

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受理修复申请材料。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信息主体补全材料。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

经审查,对于不符合修复条件的,不予修复,并书面告知理由(见附件2)。对于符合修复条件的,确认修复,并在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制作修复确认通知书(见附件3),做好信息归集,同时告知信息主体。

五、信用评价

(一)信用评价指标

信用评价指标设日常监管、行政处罚、公共信用三个一级指标和若干二级指标,日常监管、行政处罚为气象主管机构监管归集的行业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为省信用主管部门共享的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具体评分规则见《浙江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评价指标》(附件4)、《浙江省升放气球单位信用评价指标》(附件5)。

(二)信用评价等级

信用评价总分为1000分,采用扣分制,一级指标在分数权重范围内扣完为止;同一不良信息如涉及多个扣分指标,按照最高分值进行扣分。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五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

A级:信用评分≥950分,信用优秀;

B级:850分≤信用评分<950分,信用良好;

C级:750分≤信用评分<850分,信用中等;

D级:650分≤信用评分<750分,信用较差;

E级:信用评分<650分,信用差。

(三)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分级监管。

1.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实施激励机制,优先推荐行业评优评奖,并实行简化监督和低频率检查;

2.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实行常规的监督检查;

3.对信用等级为C级、D级的,增加检查频次,并视情况进行警示约谈;

4.对信用等级为E级的,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增加不定期检查频次,限制参与行业各类表彰奖励,采取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六、权益保护

信息主体对不良信息不予修复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认定该信息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诉,该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信息主体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复核。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异议或者复核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防雷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气发[2019]93号)和《浙江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防雷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气发[2020]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