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解读发布机构:法规处
发布日期: 2021年7月28日 2021年7月28日 文号:浙气规发〔2021〕2号
效用状态:有效

《浙江省气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升放气球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浙江省气象局于2005年4月8日颁发了《浙江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浙气发〔2005〕38号)。近年来,国家推行“放管服”改革,中国气象局于2020年出台了《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6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我省原管理办法已不适用,需要重新规范。

二、制定依据

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6号令)制定。

三、主要内容

我省严格执行《办法》实行施放气球管理,同时,根据我省“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国家相关标准,对以下相关内容作进一步规范。

1.第一条细化明确了资质申请单位中“一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作业人员”的具体专业职称名称。

2.第二条规范了申请提交的方式;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明确了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条件,以及采用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诺两种方式气球资质认定的具体工作流程。

3.第三条明确了市、县级气象局均具有气球资质认定的审批权限。《关于认真落实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气发[2009]62号)中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的许可认定、证书发放和年检等管理工作均由县(市、区)气象局承担。同时,市级气象局仍具有该事项认定权限”,2009年开始已将气球资质审批认定权限授权下放至县气象局。

4.第七条规定了资质认定现场核查的主要内容。

5.第八条明确了资质证信息变更办理。

6.第九条对充装气体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7强制性条款规定“任何场所的民用轻气球不得使用氢气作为充装气体”。通知第九条明确了“升放的气球应当使用氦气等惰性气体充灌,严禁使用氢气作为充灌气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