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文件发布机构:法规处
发布日期: 2021年7月28日 2021年7月28日 文号:浙气规发〔2021〕2号
效用状态:有效

浙江省气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升放气球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气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规范和加强升放气球安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航空飞行安全,现就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具备《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的基本条件,其中作业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具有与升放气球作业活动密切相关的物理、化学、消防、气象等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升放气球资质和升放气球作业活动的申请,根据申请人意愿,可到窗口线下提交,也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中国气象局在线行政审批平台提交。

三、根据政务服务“就近办”原则,在办理升放气球资质认定时,为提高企业办事效率,资质的许可认定、证书发放等管理工作均由县(市、区)气象局承担。同时,市级气象局仍具有该事项认定权限。

四、依据《浙江省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气球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单位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单位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资质认定机构应当依照《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的一般程序实施资质认定。

五、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资质认定时,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当场作出许可决定,资质证依法送达申请单位,于1个月内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六、采用一般程序办理资质认定时,资质认定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根据现场核查意见判定申请单位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

七、对申请升放气球资质单位的现场核查内容主要包括:听取申请单位的介绍和自查情况报告;检查办公环境、存储场所情况;查看相关器材和设备配置;检查各项规章制度;考核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能力及专业知识水平;填写现场核查意见;将现场核查意见向申请单位通报。

八、取得资质的单位,发生单位名称、作业人员、工作场所等信息变动的,应当及时告知资质认定机构,登记备案并办理变更手续。

九、升放气球作业必须符合《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要求。升放的气球应当使用氦气等惰性气体充灌,不得使用氢气作为充灌气体;升放系留气球应在系留处设置安全警告标志;气球的球体或附属物上应设置识别标志,标志内容包括升放单位全称、地域名和联系方式等;气球升放期间必须具备适宜的气象条件;升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并安排专人值守。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充分认清升放气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好升放气球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切实担负起保安全、护稳定的政治责任,全力部署、抓好升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强与综合执法部门的协同配合,对各类非法升放气球活动进行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浙气发〔2005〕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