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法规处 | |
发布日期: 2021年9月30日 2021年9月30日 | 文号:浙气规发〔2021〕4号 | |
效用状态:有效 |
浙江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气象局,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于2021年9月27日经浙江省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浙江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依法推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单位的严重失信名单管理。
二、职责分工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明确列入、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条件,对列入、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进行认定,并负责公布严重失信名单。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属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不良信息的归集。
三、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条件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而被依法撤销的;
(二)因下列违法行为受到本省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除外),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的不良信息满2条的:
1.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易燃易爆场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2.在易燃易爆场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将信息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四、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条件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经公布满3年,且在公布期间未再产生严重失信名单条件所列不良信息的,应当移出严重失信名单。公布期间产生严重失信名单条件所列不良信息的,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期限自新的不良信息归集之日起重新计算。
五、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程序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拟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省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告知有关单位拟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理由、依据、列入期限以及权利救济方式。
拟被列入单位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气象主管机构书面提交申辩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省气象主管机构在收到申辩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拟被列入单位。
拟被列入单位未提出申辩,或者提出申辩后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核实认为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省气象主管机构作出列入决定,并在省气象主管机构网站上公布严重失信名单。
六、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程序
符合移出严重失信名单条件的,省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移出决定,并书面告知被移出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
七、惩戒措施
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气象主管机构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惩戒措施。
八、监督管理
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雷电装置检测严重失信名单管理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防雷装置检测“黑名单”和“红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