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法规处 | |
发布日期: 2021年9月30日 2021年9月30日 | 文号:浙气规发〔2021〕4号 | |
效用状态:有效 |
《浙江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防雷装置检测“黑名单”和“红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已不符合现阶段行业信用管理要求。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对《浙江省防雷装置检测“黑名单”和“红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形成《浙江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办法》依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制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
第一章明确严重失信名单管理适用范围,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单位的严重失信名单管理。
第二章明确严重失信名单管理责任分工,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明确列入、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条件,对列入、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进行认定和公布。
第三章明确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条件,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有下列不良信息之一的,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而被依法撤销的信息;
(二)因下列违法行为,在5年内受到本省气象主管机构两次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除外):
1.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易燃易爆场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2.在易燃易爆场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将信息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明确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条件。
第五章明确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程序。
第六章明确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程序。
第七章明确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单位的惩戒措施。
第八章明确对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