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文件发布机构:减灾处
发布日期: 2021年9月2日 2021年9月2日 文号:浙气规发〔2021〕3号
效用状态:有效

浙江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气象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气象局:

为提高基层气象灾害防御能力,规范气象信息员队伍管理,依据《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气象局组织修订了《浙江省气象信息员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气象信息员管理办法


为提高基层气象灾害防御能力,规范气象信息员队伍管理,依据《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员的管理工作。气象信息员是指协助当地政府及气象主管机构开展本区域气象灾害防御、气象信息传播、气象灾害调查与灾情上报等工作的人员。

二、管理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立足实际,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将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纳入基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统筹社会资源,打造一支适应基层防灾减灾需求的气象信息员队伍。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强化气象信息员为当地防灾减灾救灾服务的职能定位,开展本辖区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承担相应的管理工作。浙江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的统筹指导。

坚持融合发展、一员多用。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着眼于综合防灾减灾需要,强化气象信息员与基层社区网格员、灾害信息员、水库巡查员、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等队伍共建共享共用,主动联合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多员合一。

三、气象信息员组成

乡镇(街道)气象信息员一般由分管防灾减灾的责任人担任;行政村(社区)气象信息员一般由村两委成员和社区工作人员担任;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信息员一般由该单位应急责任人担任。上述气象信息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重点单位负责人确定并经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确认,工作方式以兼职为主。气象信息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一般要求年龄在50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够吃苦耐劳,有较强的责任心,热心气象防灾减灾公益事业,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三)身体素质良好,熟悉本辖区内可能发生的各类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防御的重点区域,熟练掌握防灾避险、自救措施,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气象信息员职责

(一)在接到气象预警信息后,第一时间利用有效手段向辖区和公众传递相关信息,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播载体建设。

(二)协助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应急联络,协助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村(社区)建设。 

(三)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协助开展特殊天气和气象灾情的收集,及时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协助开展灾情调查、鉴定与评估等工作。

(四)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监测与传播设施的维护,协助开展自动气象站、电子显示屏、应急广播等气象设施的布点、选址及建设,做好气象设施的日常维护、安全巡查工作。

(五)协助开展辖区内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和气象科普常识的宣传,发放科普材料,配合做好气象防灾减灾科普示范点建设。

(六)协助做好其他有关气象工作。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将气象信息员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对象库,第一时间向气象信息员发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气象灾害实况监测和预报等信息,为气象信息员履行职责提供所需的信息服务和技术保障。

五、气象信息员培训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气象信息员培训工作,新确定的气象信息员应先培训后上岗,使气象信息员具备履行职责所必要的知识和技能。原则上,县(市、区)级气象主管机构每年要对气象信息员至少开展一次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培训、邀请专家讲课、远程教育、模拟演练和多部门联合开展等多种方式进行,提倡与当地防汛防台体系、基层综合治理体系培训统筹开展。

气象信息员培训内容主要为灾害性天气预警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识别与防御指引、气象灾害识别、气象法律法规、防灾避险知识、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以及其它相关知识等。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不断丰富优化培训形式和内容,完善培训教材,构建由气象灾害管理业务骨干、专家学者等组成的本地区气象信息员培训师资队伍。

六、气象信息员管理

各地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气象信息员日常管理,对工作开展不力、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及时调整出气象信息员队伍。每年汛期前,要根据工作情况更新一次人员名单。气象信息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时应及时告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要及时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新的合适人选。

各地气象主管机构要根据气象信息员的不同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评价体系和评优机制,对认真负责、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典型应予以宣传,并向其所在单位或部门通报。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2日起实施,原《浙江省气象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浙气发〔2008〕1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