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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气象站章程

发布日期:2022-11-29 11:53 台州市气象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规范事业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台州气象站。

台州气象站(以下简称气象站)住所为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文昌路92号东边。

第三条 气象站是经浙江省气象局批准,由台州市气象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气象站开办资金969万元,由台州市气象局出资,经费来源为全额拨款。

第五条 气象站宗旨:地面气象(气压、气温、湿度、风向、降水、地温、日照、太阳辐射、蒸发、雪深雪压、冻土、电线积冰、云观测、能见度观测)高空气象(高空气压、高空温度、高空湿度、高空风、高空气象探测、资料处理)。

第六条 气象站业务范围:

(一)承担地面气象观测(气压、气温、湿度、风向、风速、降水、地温、日照、辐射、雷电、蒸发、雪深、冻土、云、能见度、天气现象)和高空气象探测(高空气压、高空温度、高空湿度、高空风向、高空风速)等综合观测业务;

(二)负责大气成分、负氧离子、酸雨和垂直廓线观测项目;

(三)负责市本级国家站和区域站观测设备和观测场地的日常运维保障,按规定开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评估;

(四)负责全市气象观测站及观测设备运行的实时监控和质量控制,及时向县级台站发送告警、通知,提供技术支持;

(五)负责全市国家地面气象观测站故障维修指导;

(六)承担全市气象观测站的仪器标校(现场核查)、计量检定工作;

(七)承担气象观测科普宣传的组织策划和实施工作; 

(八)完成台州市气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气象站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台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本单位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气象站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台州市气象局的权利与义务:

台州市气象局的权利:

(一)提出气象站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气象站站长、副站长;

(三)审核(核准)气象站章程草案;

(四)监督气象站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管理气象站党的建设、资产财务;

(六)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台州市气象局的义务:

(一)支持气象站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气象站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气象站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气象站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气象站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气象站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全体会议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气象站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气象站宗旨,维护气象站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中共台州市气象局直属第三支部(气象站所在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二条中共台州市气象局直属第三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气象站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三条中共台州市气象局直属第三支部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 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气象站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部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五条 中共台州市气象局直属第三支部发现气象站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六条 气象站所在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

第十七条 气象站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八条 气象站设站长1名,副站长2名。站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站长协助站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气象站建立站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提出终止动议;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站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站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气象站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站长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站长办公会议由站长召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台州市气象局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台州市气象局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 气象站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第二十四条气象站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由台州市气象局统一管理。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五条 气象站建立职工全体会议制度,职工全体会议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气象站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职工全体会议每年举行1-2次,由站长办公会议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气象站章程。

(二)审议气象站基本管理制度。

(三)审议气象站薪酬分配方案、考核奖惩办法、岗位设置及分工方案。

(四)审议其他涉及气象站的重要事项和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第二十七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气象站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气象站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气象站日常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收入。

第三十条 气象站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一条 气象站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气象站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气象站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气象站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气象站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气象站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气象站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气象站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站长办公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气象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气象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二)因合并、分立解散;(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行决定解散;(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气象站依照本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站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台州市气象局、浙江省气象局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台州市气象局、浙江省气象局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气象站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是气象站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气象站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气象站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台州气象站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举办单位审查,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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