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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气象局章程

发布日期:2022-11-29 15:18 台州市气象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台州市气象局。

台州市气象局(以下简称市气象局)住所为台州市椒江区白云山南路88号。

第三条 市气象局是经浙江省气象局批准,由浙江省气象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市气象局开办资金12238万元,由浙江省气象局出资,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五条 市气象局宗旨:为国家建设和社会生活提供气象管理保障、气象预报、专业气象、气象科技服务。

第六条 市气象局业务范围:

1.制定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核;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按照职责权限审查气象台站调整计划;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分发;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标准化工作和涉外气象活动。

3.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气象服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海洋气象预报、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4.组织制订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服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工作。

5.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和浙江省气象局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做好防雷检测机构的管理工作。

6.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参与市政府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开展气候变化影响评估、技术开发和决策咨询服务。

7.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8.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机构编制、人事劳动、科研和培训以及业务建设等工作;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所辖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会同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9.承担浙江省气象局和台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市气象局登记管理机关为台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本单位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权利义务

第八条 市气象局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气象局“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浙江省气象局的权利与义务:

浙江省气象局的权利:

(一)提出市气象局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市气象局党组负责人、党组成员、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

(三)审核(核准)市气象局章程草案;

(四)监督市气象局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浙江省气象局的义务:

(一)支持市气象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局,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市气象局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市气象局提供稳定增长的办局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局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市气象局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市气象局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市气象局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市气象局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市气象局宗旨,维护气象局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台州市气象局党组是台州市气象局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是党对非党组织实施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十二条 台州市气象局党组设书记1名,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领导、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

第十三条 台州市气象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成员参加。根据研究有关问题的需要确定非党班子成员、涉及的相关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十四条 台州市气象局建立健全党组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范围: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党中央、浙江省气象局党组和市委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需要向浙江省气象局党组和市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起草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四)台州气象发展战略规划、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五)台州气象工作重大改革事项。

(六)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七)重大人才计划、重大科技计划等事项。

(八)重大项目安排。

(九)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等事项。

(十)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事项。

(十一)审计、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二)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重要事项。

(十三)落实国家安全责任制重要事项。

(十四)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五)群团工作、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重要事项。

(十六)局领导分工和加强党组自身建设等重要事项。

(十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党组秘书负责将会议时间、议题提前通知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党组会议要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第十五条 市气象局机关党委是党的基层组织,下属各支部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六条 市气象局机关党委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气象局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七条 市气象局机关党委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八条 市气象局机关党委会是机关党委的议事决策机构。讨论决定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市气象局机关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专职党务干部1名。书记主持机关党委全面工作,是机关党委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市气象局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二十一条 市气象局设局长1名。局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气象局建立局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贯彻上级和浙江省气象局党组的重要部署、指示和决定;

(二)审议或审定《台州市气象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确定的局长办公会议决策事项;

(三)研究部署需由局长办公会议安排的其他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局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本单位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局长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浙江省气象局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四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六条 市气象局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第二十七条 市气象局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八条 台州市气象局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台州市气象局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台州市气象局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市气象局工作人员根据编制性质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招考、招聘。

第三十条 市气象局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市气象局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 市气象局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三条 市气象局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市气象局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市气象局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市气象局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市气象局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市气象局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市气象局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市气象局按照如下程序制订(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党组会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市气象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条 市气象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 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市气象局依照本章程第四十条第三款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局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浙江省气象局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浙江省气象局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市气象局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是市气象局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市气象局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市气象局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台州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举办单位审查,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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