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及时获取本单位政府信息,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本单位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二)主动公开内容
1. 领导及分工;
2. 机构设置与职能;
3. 政务信息;
4.政策法规;
5. 文件公开;
6. 行政审批;
7. 行政处罚信息;
8. 财政资金信息;
9. 重大项目信息;
10. 人事信息;
11. 建议提案办理;
12. 突发事件应对;
13. 气象公报;
14. 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形式
本单位将通过绍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x.gov.cn/)、“绍兴气象”浙江省气象局网站(http://zj.cma.gov.cn/dsqx/sxsqxj/)等向社会公开;同时本单位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可申请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本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单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绍兴市气象局,办公地址:绍兴市凤林西路1515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联系电话:0575-85155273,传真号码:0575-85339891,邮政编码:312000。
(二)申请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登陆绍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x.gov.cn/)或者“绍兴气象”浙江省气象局网站(http://zj.cma.gov.cn/dsqx/sxsqxj/),点击“信息公开”版块的“依申请公开”,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电报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地 址: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1515号
联系电话:0575-85155273
传真号码:0575-85151174(本传真不作为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
邮编:312000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绍兴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地点,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三)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市级部门(单位)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书面《市级部门(单位)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现场受理地点领取或自行复制或从绍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x.gov.cn/)“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网上申请时需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绍兴市政府门户网站点击“依申请公开”栏目“网上申请”的“办件查询”查询受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市级部门(单位)信息公开申请表.》或网上电子《市级部门(单位)信息公开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1.本单位收到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内)。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单位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单位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单位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五)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本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8.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单位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0.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六)收费情形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信息处理收费办法执行。
三、不予公开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五、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浙江省气象局或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