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解读发布机构:政策法规处
发布日期: 2023年7月10日 2023年7月10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浙江省气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浙江省加快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浙委发〔202213号)以及《2023年法治浙江建设考核评价办法》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立本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我局根据《行政处罚法》(2021715日起施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国局《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规定,结合浙江省气象工作实际,制定《浙江省气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

二、起草过程

省局在今3修订《浙江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时,按照行政处罚宽严相济的原则,已经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三种不予处罚情形列为考虑内容,按照各业务处室、单位意见形成文稿,并认真听取基层一线气象执法人员的意见建议,以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了意见,《指导基准》中包含26项不予处罚事项,其中轻微不罚3项,初次不罚23项。现将26项不予处罚事项单独摘录,明确法律依据及适用条件,作为《免罚清单》进行公布。

三、主要内容

《免罚清单》沿用《指导基准》的分类模式,通过清单的方式,明确了适用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具体事项、法律依据及适用条件。本次发布626项情形,包括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3项情形、雷电防护管理3项情形、升放气球管理4项情形、气象信息服务管理7项情形、气象数据管理6项情形、其他管理3项情形。

四、适用原则

轻微违法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符合“初次、轻微、改正”三要件。

对于《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行为对象责令整改。

《免罚清单》是对《指导基准》规定的轻微违法标准作列举和细化,对超越《免罚清单》范围或未列明的气象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指导基准》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