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其他文件发布机构:浙江省气象局法规处
发布日期: 2020年7月1日 2020年7月1日 文号:浙气函〔2020〕104号
效用状态:有效

浙江省气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 号)和《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气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制定气象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制定气象领域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和改革举措;

(三)直接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对、立法、地方气象标准制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人事任免、机关内部管理事务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决策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省局重大行政决策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按照法定权限,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第五条 省局有关内设机构为决策事项的承办处室,负责决策事项的建议、草案拟订、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听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执行等工作。

省局办公室负责决策事项的建议征集、审核提交、目录公开和督查等工作。

省局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六条省局办公室对征集到的决策事项建议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是否列入省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七条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对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

(二)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论证;

(三)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

(四)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省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由承办处室负责,根据事项具体情况,可以一并开展,也可以选择开展。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由承办处室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职能处室的,由分管领导协调或者由省局主要负责人确定承办处室。

第九条 承办处室在拟订决策草案前,应当深入开展调研,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沟通协商,排查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

第十条 组织公众参与的,可以采取座谈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承办处室应当通过公告栏、政府或部门网站等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承办处室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其意见建议。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第十二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承办处室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承办处室应当组织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十四条 决策草案提交集体讨论前,应当由省局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在合法性审查时明示法律风险后,提交集体讨论。

第十五条 承办处室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等。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省局法规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合法性审查过程中,省局法规处可以视情况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合法性审查期限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相关内容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是否抵触;

(三)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四)其他需要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 决策草案经合法性审查后,报省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承办处室应当提前将决策草案及说明材料呈送会议组成人员,说明材料应当反映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决策依据;

(三)按照规定开展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主要工作;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还需说明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四)各方面总体意见、主要不同意见,包括风险评估、

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意见,对相关意见的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八条 讨论决策草案,由省局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集体讨论时,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省局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意见。省局主要负责人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十九条 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规定应当听取中国气象局和省委、省政府意见的,或者报请其批准、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承办处室应当送请省局办公室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等途径及时公布,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撰写解读文章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承办处室应当跟踪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必要时,应当通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决策实施情况、决策目的实现程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等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情况采取完善、调整措施。

第二十二条 承办处室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从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过程性材料及最终形成的公文,予以整理,送省局办公室归档。

第二十三条 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气象局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情况记录和归档机制。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局法规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