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其他文件发布机构:浙江省气象局
发布日期: 2019年8月30日 2019年8月30日 文号:浙气函〔2018〕296号
效用状态:有效

浙江省气象局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加强浙江省气象部门的地理信息数据管理,保障地理信息数据在气象业务中的安全使用,规范地理信息数据在天气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中的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国气象局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管理办法》《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涵盖内容本办法所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所规定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信息、图件及相关技术资料等。包括涉密(机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非涉密(公开)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气象部门对涉密、非涉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公众版电子地图的申请、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主管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主管职能机构职责浙江省气象局观测与网络处(以下简称观测与网络处)为浙江省气象局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归口管理部门。观测与网络处负责向中国气象局业务主管部门、浙江省测绘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申请;负责省局直属单位和设区市气象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申请审批。

第五条主管业务单位职责浙江省气象信息网络中心为浙江省气象局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获取、保管和提供单位。浙江省气象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向中国气象局业务主管部门、浙江省测绘业务主管部门获取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日常存储保管;负责向省局直属单位和设区市气象局提供经审批后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共享服务。

第三章  数据审批

第六条 申请分类需向中国气象局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按《中国气象局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需向浙江省测绘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按《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气象部门需向省级气象主管部门申请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按第三章第七、八、九、十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申请条件申请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浙江省气象局直属单位或设区市气象局,县(市、区)气象局需通过设区市气象局提交申请,个人用户不可申请;

(二)申请单位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使用目的符合国家和中国气象局相关保密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规章制度。

(三)申请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一致;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申请材料涉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申请材料包括:涉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证明函(附件1)、涉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申请单(附件2)、涉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安全保密责任书(附件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保管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非涉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申请材料包括:非涉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申请单(附件4)、非涉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协议(附件5)、使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申请流程由观测与网络处负责审批浙江省气象部门涉密、非涉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申请,由省气象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办理浙江省气象部门涉密、非涉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提供。具体申请流程如下:

(一)申请涉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申请单位递交申请材料后,由观测与网络处签署审批意见、盖章,交付浙江省气象信息网络中心,中心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盖单位公章后,由档案审核科提供数据,数据提供方和数据申请方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交付单(附件6)上签字确认。提供数据介质为刻录光盘。

(二)申请非涉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申请单位递交申请材料后,由观测与网络处签署审批意见、盖章,交付浙江省气象信息网络中心,中心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盖单位公章后,由档案审核科提供数据,数据提供方和数据申请方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交付单(附件6)上签字确认。提供数据介质为刻录光盘或移动存储设备。

第十条审批时效涉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用“定时审批”制度,每年6月30日前各申请单位上报使用申请,统一汇交至观测与网络处后,一般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数据提供工作;非涉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用“随时申请随时审批”制度,一般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数据提供工作

第四章  数据存储和使用

第十一条保管要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存放设施与条件应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数据保管和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地理信息数据的存储管理和档案建设,保障数据资料安全;涉密计算机系统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批准使用手续,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二条数据移交数据使用单位被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构或单位,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并向省级主管业务单位备案。

第十三条使用领域中国气象局业务主管部门、浙江省测绘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仅限于浙江省气象部门气象业务、科研和决策服务,以及专项工程和重点工程等领域使用。省局直属单位和设区市气象局均可申请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公众版电子地图可在浙江省气象各领域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涉密数据使用要求涉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在互联网、政务网和气象内网使用;经审批后,仅可在涉密计算机系统上使用。涉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必须由数据使用单位指定专人保管。同时数据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人的保密培训,提高保密意识,规范操作,严防数据泄露。

第十五条非涉密数据使用要求非涉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审批后,可部署在政务内网和气象内网的业务系统使用。同时数据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非涉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人的使用培训,加强防范意识,安全合理地使用数据。

第十六条电子地图使用要求在业务内网、政务网和互联网上部署的气象网站或者业务系统(含智能手机应用软件服务端、物联网显示屏等),在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可以使用国家测绘主管部门发布的官方电子地图(例如:天地图)或者具备合法审图号的国内商用电子地图(例如:百度地图、高德地图、凯立德地图等),不得使用国外电子地图(例如:谷歌地图等)。

第十七条转让许可未经主管部门的书面许可,数据使用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括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转让转借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八条尊重权属数据使用单位应当尊重地理信息数据权属单位的知识产权,注明地理信息数据来源,不得损害地理信息数据权属单位的合法权益。未经地理信息权属单位同意,不得利用获取的地理信息数据从事经营性、盈利性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罚则浙江省气象部门内部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局业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未采取有效的安全和保密措施,致使涉密地理信息数据丢失、泄密的;

(二)在互联网、政务网、气象业务内网上,使用地理信息数据不当或者违规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未经主管部门的书面许可,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包括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转让转借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四)未经权属单位同意,擅自利用获取的地理信息数据从事经营性、盈利性活动的。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气象局观测与网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