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气象局,省气象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深入推进气象证明服务改革工作,省气象局组织制定《政务服务气象资料免证明业务办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浙江省气象局

20201127

政务服务气象资料免证明业务办理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深入推进气象证明服务改革工作,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务服务气象资料免证明”,是指政府部门和其他单位在办理政务服务过程中需要当事人提供事发地气象资料证明时,由气象部门直接向办理部门和单位提供气象资料的便民服务措施。

第三条需要气象资料证明的下列情形,适用本规定:

1.保险公司开展保险理赔;

2.司法部门处理民事纠纷;

3.公安部门调查取证;

4.政府部门和单位其他需要气象资料证明的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政务服务气象资料免证明业务包括气象部门依申请办理和向保险企业提供系统查询。

第五条省气象局指导全省气象部门落实气象资料免证明支持措施,组织保险理赔气象查询服务系统的开发、升级与维护。

各县(市、区)气象局和未设气象局的区所在的设区市气象局(以下简称当地气象部门)负责气象资料申请的受理和办理。

第六条民事纠纷、司法取证、其他需要气象资料证明的管理服务以及保险企业无法通过系统查询获取气象资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当地气象部门申请获取。当地气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以下情形办理:

1.事发地有气象观测记录的,2个工作日内办理答复。

2.事发地无气象观测记录的,当地气象部门受理后可向省气象服务中心转报,省气象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分析,并将分析意见向当地气象部门反馈。当地气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分析意见,供其参考。

第七条当事人要求获取气象资料的,仍可向当地气象部门申请,当地气象部门根据第六条情形办理答复。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