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目录名称:政策文件发布机构:法规处
发布日期: 2024年9月29日 2024年9月29日 文号:浙气规发〔2024〕1号
效用状态:有效

浙江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气象局,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于2024年9月27日经浙江省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


浙江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浙江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监督管理,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监督管理。

二、资质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条件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其中,申请乙级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有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施工与监理、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雷电监测、电气检测、建筑工程检测等单位两年以上社保记录。

(二)申请方式

申请单位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中国气象局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资质申报平台)提交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申请材料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单位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表、承诺书等相关申请材料见中国气象局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三)申请受理

省气象主管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资质申报平台反馈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补齐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1. 资质审查与评审

(一)现场核查

受理后,省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就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等情况予以核实,出具核查意见,由现场核查工作人员、申请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在现场核查报告上签字确认,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如发现资质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现场核查不予通过,省气象主管机构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置。

(二)资质评审

省气象主管机构在资质申请受理后三个月内,组建资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对申请单位开展现场考核和会议评审。

现场考核由评委会中2名以上专家组成现场考核小组进行,现场考核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理论考核、技术能力考核和质量管理体系检查。

理论考核参加人员为申请单位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理论考核采取集中、闭卷考试的方式,笔试内容为雷电防护管理法律法规和雷电防护技术相关知识。答题正确率达到60%为合格。技术负责人答题正确率未达到60%的可申请终止现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同一申请单位参加考试的,笔试合格成绩在2年内同一等级资质评审中有效。

技术能力考核要求申请单位技术负责人和2名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指定场所实地进行检测技能现场操作并编制检测报告。申请乙级资质的,检测技能现场操作为对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申请甲级资质的,检测技能现场操作为对第一类或第二类防雷建(构)筑物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在申请单位实地开展。申请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应接受现场考核小组提出的关于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专业知识等问询。

现场考核完成后,现场考核小组应记录专业技术人员笔试成绩、检测技能现场操作及编制检测报告过程中的问题、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的缺陷等情况,申请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对现场考核记录签字确认。

会议评审应听取现场考核小组对申请单位现场考核情况汇报,评委会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

(三)资质认定

省气象主管机构在会议评审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评审文件和评审意见进行审查,作出认定。通过认定的,在资质申报平台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未通过认定的,在资质申报平台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四、监督管理

(一)资质管理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在资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通过资质申报平台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延续申请。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延续的单位应符合相应等级资质条件,同时满足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与取得相应等级资质时一致、近5年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合格率超过90%、未纳入浙江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严重失信名单的,现场核查通过后直接给予延续认定。其他情况需开展资质评审(技术人员与取得相应等级资质时一致的无需参加理论考核)。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资质证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在法人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通过资质申报平台申请办理资质证变更。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送变更后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相关行业从业经历社保记录。变更后的技术负责人应通过省气象主管机构防雷检测能力考核。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从取得资质证后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分支机构设立和经营情况、检测项目表以及统计数据等内容。省气象主管机构对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抽查情况纳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档案。

(二)质量监督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及其人员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现场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作业的检测人员不应少于2人,在爆炸危险环境场所作业的检测人员不应少于3人。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通过“浙里防雷安全”小程序对本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实行溯源管理。在浙江从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通过“浙里防雷安全”小程序,及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本单位基本信息、在浙江设立分支机构信息、技术人员信息、仪器设备情况、检测项目信息、专业技术人员签字笔迹、检测方案(每次检测前上传)、检测活动轨迹(检测时自动记录)、检测报告(检测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等,实现检测活动溯源。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在浙江从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检测质量进行考核,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承接本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的质量考核。质量考核结果在浙江省气象局官方网站公布,并纳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档案。

(三)行政检查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年度计划开展行政检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以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现场进行监督,组织对检测质量考核不合格、检测活动溯源异常、群众举报或投诉、被媒体曝光、部门移(送)交线索等开展重点检查,与有关行业主管机构联合开展安全检查等。行政检查结果纳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档案。

本细则自2024111日起实施。浙江省气象局发布的《浙江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浙气发〔201833号)、《浙江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实施细则》(浙气规发〔20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