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文件发布机构:浙江省气象局法规处
发布日期: 2020年8月28日 2020年8月28日 文号:浙气发〔2020〕61号
效用状态:有效

浙江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防雷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解读:http://zj.cma.gov.cn/zfxxgk/zwgk/zcwj/zcjd/202011/t20201112_2366997.html

浙江省防雷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防雷检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推动防雷检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完成工商注册并开展防雷检测活动的机构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是指省气象主管机构基于归集的防雷检测机构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防雷检测机构进行信用状况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检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工作指导,负责构建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模型,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监管。

设区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辖区内防雷检测机构分级监管。

第五条 防雷检测机构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实施信用信息归集。外省防雷检测机构在我省注册的分支机构,应向注册地气象主管机构报送机构基本信息及防雷检测活动信息。因拒不配合造成信用信息采集不全、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失真等后果,由防雷检测机构承担。

第六条 防雷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设日常监管、行政处罚、公共信用三个一级指标和若干二级指标,日常监管、行政处罚为气象主管机构监管产生和归集的行业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为省信用主管机构共享的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具体评分规则见《浙江省防雷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附件)。

第七条 防雷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总分为1000分,采用扣分制,一级指标在分数权重范围内扣完为止;同一不良信息如涉及多个扣分指标,按照最高分值进行扣分。

第八条 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五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

A级:信用评分950分,信用优秀;

B级:850分≤信用评分<950分,信用良好;

C级:750分≤信用评分<850分,信用中等;

D级:650分≤信用评分<750分,信用较差;

E级:信用评分<650分,信用差。

第九条 信用评价结果由信用评价模型根据归集的防雷检测机构信用信息运算产生。信用信息的归集、修复,依照《浙江省防雷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根据防雷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分级监管。

(一)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防雷检测机构实施激励机制,优先推荐行业评优评奖,并实行简化监督和低频率检查。

(二)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防雷检测机构实行常规的监督检查和双随机抽查。

(三)对信用等级为C级、D级的防雷检测机构,增加检查频次,视情况进行警示约谈。

(四)对信用等级为E级的防雷检测机构,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增加不定期检查频次,限制参与防雷行业各类表彰奖励,采取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一条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加强信用评价结果的共享,各部门、单位可以在市场和行业准入、招标采购、评优评奖、信贷支持、资质评定及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应用防雷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防雷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