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文件发布机构:浙江省气象局减灾处
发布日期: 2020年8月17日 2020年8月17日 文号:浙气发〔2020〕58号
效用状态:有效

浙江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http://zj.cma.gov.cn/zfxxgk/zwgk/zcwj/zcjd/202011/t20201112_2366922.html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避免、减轻气象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指发生气象灾害时,易直接或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间接对社会生产生活或城市功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法人单位。

第四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管理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突出重点、科学防御,属地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

第五条 重点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对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负主体责任。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制定监督检查制度和流程。

第二章 重点单位的确定和公布

第六条 确定重点单位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单位所处地理位置或区域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程度;

(二)单位遭受一种或多种气象灾害影响时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

(三)单位的生产特性,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的重要性。

第七条 单位满足下列一项或多项条件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其列入重点单位建议名单:

(一)电力、交通、输油、供气、供水、通讯、网络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公用企事业单位;

(二)学校、医院、车站、民用机场、客运码头、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运行管理单位;

(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四)在建大型建设工程的业主单位;

(五)在海域、水域开展大型渔业捕捞、船舶运输、渔港、海上平台作业及跨海桥梁等经营管理单位;

(六)其他经气象主管机构评估,单位所处地理位置或区域的气象灾害风险较高,因气象灾害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重点单位建议名单进行认定,由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全省重点单位信息库管理系统,信息库内容包括重点单位的名称、地址、法人及其联系方式、重点单位类别、高敏感天气类型、高影响灾害种类、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管理员等信息。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更新属地重点单位信息,一般每年更新一次。

第十条 因单位场所发生迁址、扩建、隐患整治等重大环境改变,或行业属性发生较大调整的,参照重点单位的确定公布流程,及时移出名录。

第三章 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第十一条 重点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对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负全面责任。

重点单位应配备至少1名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员。人员较多或生产经营场区较大的重点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分片区确定若干管理员。

第十二条 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职责:

(一)健全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制,组织制定气象灾害防御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教育和培训计划、应急预案,督促检查气象防御隐患;

(二)确定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员,落实相关职责;

(三)为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必要的设施和人员、经费等保障,确保本单位相关防御措施落实到位;

(四)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或气象灾害发生期间,科学、及时组织本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五)其他有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员职责:

(一)在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统一组织领导下,承担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培训、预案拟定、预案演练、设施维护、情况报告等工作,建立并管理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档案;

(二)具体负责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相关工作联系;

(三)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或气象灾害发生期间,在本单位内及时传播气象预报预警及防御等信息,协助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组织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工作;

(四)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送本单位气象灾情;

(五)完成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十四条 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保障规范》(GB/T 36742-2018)做好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属于下列单位的,还应加强以下防御工作:

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外部风险防控制度,对因气象灾害可能导致的社会影响,建立相应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

人员密集场所应储备与人员数量相符的公共应急物资,设立或明确避灾场所,在关键位置和灾害多发易发区设立气象灾害防灾警示牌、避灾路线图。应当通过电子显示装置、广播等途径及时向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应急防御指南。

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应当制定雷电灾害防御专项应急预案或方案,定期开展防雷安全隐患自查,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开展定期检测,对防雷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重点单位接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按照相应的防御指引或标准规范,采取防御措施。

第十六条 建立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档案:

(一)单位基本情况和易受影响的主要气象灾害种类,灾害风险点与危险源的具体部位;

(二)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管理部门及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员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包括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巡查办法、应急演练计划等;

(四)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记录、定期巡查记录及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记录,防御设施、装置、器材等的检修记录;

(五)气象灾害发生及应急处置情况;

(六)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还应建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相关文件、资料档案;

(七)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四章 重点单位的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气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重点单位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

对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的气象灾害防御责任落实情况,应当每年检查一次。

第十八条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市、县级有关部门开展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全省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情况开展抽查。

第十九条 对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二)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定期巡查、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

(四)制定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开展应急演练、培训情况;

(五)灾害性天气应急处置及灾情上报情况;

(六)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建立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建立重点单位监督检查通报机制。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向重点单位、其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走访重点单位,了解需求,根据重点单位受气象灾害影响种类的不同,确定气象信息服务和关注重点。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协助其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播、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将重点单位责任人、管理员等有关人员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对象库,与重点单位实现预报预警、气象灾情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对重点单位自建气象要素监测设备等工作给予指导。

鼓励农业生产类、旅游经营类重点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设置气象要素监测设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及汇交资料。

第二十三条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针对重点单位生产生活与气象因子的关系研究,并有针对性地为重点单位提供专业气象服务,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二十四条 鼓励保险机构将重点单位的气象防灾减灾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程度作为相关保险费率的核定因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浙气发〔2013〕49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气象局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