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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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 资质认定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本指南适用于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的申请和办理。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一)《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第二十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 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四、受理机构 浙江省气象局。 五、决定机构 浙江省气象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 3、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4、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5、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 6、用于防雷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二)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等工作三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2、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附表1)。 (三)申请甲级资质的,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二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六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2、近三年内开展的防雷装置检测项目不少于三百个,且未因检测质量问题引发事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通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质量考核合格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 3、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附表1); 4、取得乙级资质三年以上。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不得与其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八、禁止性要求: (一)不符合等级资质申请条件的; (二)专家评审不通过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乙级资质应提交以下材料: 1.《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原件一份;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专业技术人员简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 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 专业技术人员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评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8.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9.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原件一份; 10.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1.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原件一份; 12.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检定或者校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原件一份。 (二)申请甲级资质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近三年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原件一份; 2.近三年20个以上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全套资料复印件一份。 注:如是通过窗口提交办理的,需核对原件。 十、申请接收 浙江省气象局行政审批窗口。 办公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河坊街旧仁和署38号浙江省气象局109室 联系人:史海峰 联系电话:0571-87060045 中国气象局审批平台网上系统,网址:http://qxxzsp.cma.cn/或 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zjzwfw.gov.cn/。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网上提交或现场提交)—受理—评审—审核—决定—颁发《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详见附录1)。 十二、办理方式 (一)网上办理 申请人登录中国气象局审批平台网上系统或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办理申请。 (二)现场办理 申请人前往浙江省气象局行政审批窗口现场提交办理申请。 十三、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包含评审时间)。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办理结果 颁发资质证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 十六、结果送达 邮寄送达申请人,或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获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权利; 2、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的知情权; 3、省气象主管机构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2、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3、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工作。 十八、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工作时间):0571-87060045。 咨询电话(非工作时间):0571-87071212。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浙江省气象局行政审批窗口。 (二)电话投诉 浙江省气象局监督投诉电话:0571-87074192。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浙江省气象局行政审批窗口,杭州市上城区河坊街旧仁和署38号浙江省气象局109室。 (二)办公时间 冬令: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夏令: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可通过咨询电话、中国气象局审批平台网上系统或浙江政务服务网查询办理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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