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以外的气象台站迁建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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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以外的 气象台站迁建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本指南适用于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实无法避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需要迁建气象台站的申请和办理。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正版) 第十二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批。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 第十八条:气象台站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拟迁新址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在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按照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进行迁移。 申请迁移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由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申请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气象台站迁移、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在新址与旧址之间进行至少1年的对比观测。 迁移的气象台站经批准、决定迁移的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正式投入使用后,方可改变旧址用途。 (三)《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0号) 四、受理机构 浙江省气象局。 五、决定机构 浙江省气象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需要迁移的气象台站必须是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实无法避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申请迁建气象台站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三)拟迁站址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能够代表现址所在区域的天气气候特征; 2、符合全国气象观测站网布局; 3、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 4、占地面积满足观测场地、探测设施、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以及配套设施的布局要求,并预留与气象台站功能相适应的业务发展空间; 5、具备必要的供电、供水、交通、通信等基础条件; 6、涉及无线电业务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八、禁止性要求 (一)经审查,申请材料内容不真实的; (二)经现场踏勘,气象台站拟迁站址气象探测环境不符合要求,或不具备建设条件,或建设用地、建设资金未落实的; (三)专家论证会建议不予批准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气象台站迁建申请表(原件,3份); (二)气象台站选址报告书(原件,3份); (三)拟迁新址的土地使用权证。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应当提供当地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有关迁移气象台站新址用地的意见和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新址土地证的意见(复印件,3份,核对原件); (四)当地人民政府编制拟迁新址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文件或承诺(复印件,3份,核对原件); (五)落实迁建立项批复或所需经费的相关文件(复印件,3份,核对原件); (六)现址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报告(原件,3份); (七)已批准或正在实施的拟迁新址所在地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图及其批复文件,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及其批复文件(复印件,3份,核对原件); (八)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3份,核对原件); (九)委托代理的,应出具代理委托函(原件,3份); (十)委托代理的,应出具代理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3份,核对原件); (十一)办理(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份,核对原件); (十二)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原件,3份)。 注:通过窗口提交的,需核对原件。 十、申请接收 浙江省气象局行政审批窗口。 办公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河坊街旧仁和署38号浙江省气象局311室 联系人:吴静 联系电话:0571-87076737 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zjzwfw.gov.cn/。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网上提交或现场提交)—受理—审核—决定—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详见附录1) 十二、办理方式 (一)网上办理 申请人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办理申请。 (二)现场办理 申请人前往浙江省气象局行政审批窗口现场提交办理申请。 十三、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内)。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办理结果 浙江省气象局批复文件或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六、结果送达 邮寄送达申请人,或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向气象部门咨询相关技术规定并要求予以解释; 2、申请人可要求审批机构告知办理进度、存在的问题,并可依法对申报事项进行必要、真实的补充说明; 3、向审批机构查阅气象台站迁建活动审批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资料; 4、对气象台站迁建活动审批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予以举报; 5、省气象主管机构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告知听证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必须依法申请气象台站迁建活动; 2、必须如实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做好现场踏勘等相关工作; 4、依照审批结果和申报材料中的方案,完成气象台站迁建活动,不得擅自变更。 十八、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工作时间):0571-87076737。 咨询电话(非工作时间):0571-87071212。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浙江省气象局行政审批窗口。 (二)电话投诉 浙江省气象局监督投诉电话:0571-87074192。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浙江省气象局行政审批窗口,杭州市上城区河坊街旧仁和署38号浙江省气象局109室。 (二)办公时间 冬令: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夏令: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可通过咨询电话或浙江政务服务网查询办理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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