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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审批

发布日期:2018-12-11 08:52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

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本指南适用于在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适用对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正版)

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

第十七条第一款: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

四、受理机构

设区的市气象局。

五、决定机构

浙江省气象局。

六、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且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二)同时符合下列行政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准予批准

1.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要求

2.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大气本底站》(标准编号:GB 31224-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 面气象观测站》(标准编号:GB 31221-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高空气象观测站》(标准编号:GB 31222-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天气雷达站》(标准编号:GB 31223-2014)、《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2009)等标准要求的。

八、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2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申请人身份证(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2份,核对原件);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概况和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2份,核对原件);

(四)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的相对位置示意图(原件,2份);

(五)委托代理的,应出具委托协议(原件,2份)。

注:如是通过窗口提交的,需核对原件

十、申请接收

浙江省气象局行政审批窗口。

办公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河坊街旧仁和署38号浙江省气象局311室

联系人:吴静

联系电话:0571-87076737

浙江政务服务网企业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网址:http://tzxm.zjzwfw.gov.cn/?webId=1&tabid=00001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网上提交或现场提交)初审转报现场勘察审核—决定—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详见附录1)

十二、办理方式

(一)网上办理

申请人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企业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交办理申请。

(二)现场办理

申请人前往浙江省气象局行政审批窗口现场提交办理申请。

十三、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勘察时间)。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办理结果

省气象局批复文件或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六、结果送达

邮寄送达申请人,或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向气象部门咨询相关技术规定并要求予以解释;

2、申请人可要求审批审查机关告知办理进度,存在的问题,并可依法对申报事项进行必要、真实的补充说明;

3、向审批机构查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资料;

4、省气象主管机构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告知听证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5、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予以举报。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必须依法申请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

2、必须如实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做好现场踏勘等相关工作;

4、依照审批结果和申报材料中的方案,完成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擅自变更。

十八、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工作时间):0571-87076737。

咨询电话(非工作时间):0571-87071212。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浙江省气象局行政审批窗口

(二)电话投诉

浙江省气象局监督投诉电话:0571-87074192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浙江省气象局行政审批窗口,杭州市上城区河坊街旧仁和署38号浙江省气象局109室

(二)办公时间

冬令: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夏令: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可通过咨询电话或浙江政务服务网企业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查询办理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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