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众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舟山市气象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舟山市气象局办公室为具体承办机构,办公地址:舟山定沈323号;咨询联系方式:0580-2087575,传真号码:0580-2087575;办公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 舟山市气象局领导及分工

2. 舟山市气象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3. 舟山市气象局工作规则及依法需公开的文件

4. 舟山市气象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5. 舟山市气象局公开年报

6. 舟山市气象局人事信息

(二)公开形式

1.舟山市气象局气象政府网(http://zj.cma.gov.cn/dsqx/zssqxj/)。

2.指定地点:舟山定沈323号,舟山市气象局办公室,公开时间: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联系电话:05802087575

3.其他方式: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申请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舟山市气象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详细地址:舟山定沈323舟山市气象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580-2087575

传真号码:0580-2087575

邮政编码:316021

 (三)受理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舟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自行复制或从舟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houshan.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受理号在舟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办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如实填写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特别是对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申请政府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如: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的;申请政府信息属于申请人本人或涉及部分公众利益(含申请人本人),需申请人提供相关性证明而未提供的;申请内容、联系方式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形式不明确等情况,应当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后再办理。
   (2)属于公开范围的,其中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未主动公开,但可以通过申请公开的,按规定答复并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内容。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属于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且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7)属于部分公开且可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公开部分的政府信息,同时对不予公开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8)同一申请人向本机关反复申请公开同一内容政府信息,本机关已经做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必须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反之不予公开。
3、申请的答复时限

   (1)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2)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根据新修订的《条例》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与保障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舟山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