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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气象局 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极端天气学校停课安排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11 15:20

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学校、气象局:

根据《温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与停课误工规定(试行)》(温政办﹝2018﹞6号),为进一步科学应对极端天气,强化应急响应措施的组织实施,构建科学规范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体系,提高本市教育系统应对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的能力水平,建立学校、家庭、社会共同防范和应对灾害的应急响应机制,切实保护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现就做好各级各类学校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各级各类学校和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从保障师生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应对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第一责任人,制定完善应对方案,切实将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形成应急响应的工作机制。

二、规范有序,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一)信息发布响应

当本市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以下简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时,各级各类学校和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密切关注广播、电视、“温州气象”微信和微博公众号、“温州天气”网站等公共媒体播发的最新信息,并根据红色预警发布的不同时段,做好信息发布响应工作:

1.当日上午6:00前当地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且在当日上午6:00 仍维持的,对应区域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以下统称学校)应于当日全天停课。

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上学途中的学生应当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在校学生应当服从学校安排。

学校应对在校学生(含校车上、寄宿)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并对应停课却由于不知情等原因到校的学生做好相应安排。

2.当日上午6:00以后至学校上课前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学校要灵活安排教学活动,一般不安排上新课,并对延迟到校(含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

3.在校上课期间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学校可继续上课,并做好学生的安全防护工作。

4.放学前1小时内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维持的,学校可提前或延迟放学,并应在确保学生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安排学生离校。

5.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及时通过电话、短信、微信、“校讯通”、QQ群等多种途径传播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并告知学生及家长有关停课事宜,提醒学生及家长积极有效应对极端天气。同时,教育部门和学校应根据当地气象部门的预告,提前做好复课准备,并在收到气象部门发布的解除极端天气预警信号后,及时通知师生及家长复课。

6.高等院校、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等可参照本实施办法,自行制定应对极端天气计划,明确应对措施。

(二)教育教学安排

当本市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时,各中小学校、托幼园所、中等职业学校应对本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合理安排:

1.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学校全天停课的,学校要兼顾教职员工安全与工作需求,明确应当或无须上班的人员,并及时告知教职员工。应当上班因交通等原因未按时到校的教职员工,要及时与学校负责人联系。对因不知情等原因到校的学生,学校要落实人员做好看护与生活安排。

2.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学校灵活安排教学活动的,学校教职员工应按时到校、上岗。各学校可以根据学生到校的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室内教学活动,一般不安排上新课。对延误到校(或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对不能按时到校的教职工,不作迟到处理。

3.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学校继续上课的,各学校一律停止室外上课及户外活动,统筹安排好室内教育教学活动,并做好学生的安全防护工作。

(三)预警应急响应

1.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级各类学校和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主要负责人进入指挥岗位,迅速组织相关人员做好应急响应工作,健全值班制度,保持通讯畅通,电话热线要及时回应家长的咨询。

2.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校园安全巡查力度,对教室门窗、户外装置、排水系统、在建工地、校内高架电线等部位重点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保障在校师生安全。

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属地发布制度,各级各类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及时收听收看各自区域范围内所属气象台发布的气象预警信号。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等市辖区区域范围以温州市气象台发布的预警信号为停课安排依据;其他各县(市、区)区域范围以当地气象台发布的预警信号为停课安排依据。

三、加强督查,完善信息报送工作制度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学校实施应急响应措施情况的监管,完善当天安全工作信息“零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因极端天气引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市教委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严防迟报、漏报、瞒报等事件的发生。


                                                                                                          温州市气象局         温州市教育局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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