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 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六条: 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或者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情节 较轻 | 违法承接且已实际开展的防雷检测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2.属于设计单位或行政主管机构许可确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3.首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态度良好,配合行政执法工作,积极纠正违法行为。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 较重 | 违法承接且已实际开展的防雷检测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2.属于设计单位或行政主管机构许可确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3.多次实施同类行为,或不配合行政执法工作,或不积极纠正违法行为。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 严重 | 受到防雷相关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违法承接防雷检测项目且已实际开展检测活动 | 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5 | 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 弄虚作假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六条: 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或者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情节 较轻 | 涉及雷电防护装置保护的场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2.属于设计单位或行政主管机构许可确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 较重 | 涉及雷电防护装置保护的场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2.属于设计单位或行政主管机构许可确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 严重 | 受到防雷相关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在防雷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 | 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6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情节 较轻 | 在日常监督检查或立案调查中,对专业技术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的信息(技术能力、劳动合同、社保缴纳)等真实情况予以隐瞒,提供相关虚假材料或者限定期限内拒绝提供真实材料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 较重 | 在日常监督检查或立案调查中,对安全生产经营活动(检测方案、检测合同、财务凭证、检测报告、原始记录、质量手册、设备状况)等原始材料予以隐瞒,提供相关虚假材料或者限定期限内拒绝提供真实材料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 严重 | 在安全事故调查中,对包括但不限于人员信息、设备状况、生产经营等原始材料予以隐瞒,提供相关虚假材料或者限定期限内拒绝提供真实材料 | 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7 | 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 情节 轻微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内补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 较轻 | 审核对象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 较重 | 审核对象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 严重 | 受到防雷相关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 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8 | 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 情节 轻微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内补正,危害后果轻微, 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 较轻 | 验收对象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 较重 | 验收对象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 严重 | 受到防雷相关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 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9 |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四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 质证,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 较轻 | 以欺骗、贿赂评审专家或行政管理人员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评审并取得乙级资质,但尚未使用该资质实施市场活动 | 警告,撤销其资 质证,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
情节 较重 | 以欺骗、贿赂评审专家或行政管理人员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评审并取得甲级资质,但尚未使用该资质实施市场活动 | 警告,撤销其资 质证,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
情节 严重 | 以欺骗、贿赂评审专家或行政管理人员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评审并取得资质,且已使用该资质实施市场活动 | 警告,撤销其资 质证,处3万元罚款;三年内不 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
10 |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 较轻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对象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对象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严重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并已经开始施工,或通过竣工验收已经投入使用 | 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处3万元罚款 |
11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 | 情节 较轻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后,未用于广告投放、招投标、签订合同等实质性市场业务,也未用于申报行政许可等行政业务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 较重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用于实质性市场业务,未用于行政业务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 严重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用于行政业务 | 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2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的。 | 情节 较轻 |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且项目标的不高于5万元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 较重 |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或项目标的5万元以上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 严重 | 三年内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标的累计超过10万元 | 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3 | 未将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检测档案纳入建设档案的 | 《浙江省气象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检测档案纳入建设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 较轻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内补正的 | 不予处罚 |
情节 较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