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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事项划转调整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12-31 11:44

关于行政处罚事项划转调整的公告

为贯彻《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1)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65号)等文件精神,纳入《丽水市新增综合行政执法统一目录》(通告〔2021〕3号)的气象领域19项行政处罚事项(详见附件1)移交至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正式移交时间以市政府确定的日期为准。

                   

                       丽水市气象局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1

丽水市气象局划转行政执法事项(2021年)

气象(共19项)

处罚事项清单

职责边界清单

划出部门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具体划转
   执法事项

1

330254035000

对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升放气球资质认定的行政处罚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升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升放活动许可。

全部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升放气球资质认定”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气象主管机构。

丽水市气象局

2

330254021000

对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升放气球活动许可的行政处罚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升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升放活动许可。

全部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升放气球活动许可”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气象主管机构。

丽水市气象局

3

330254017000

对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升放气球资质的行政处罚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升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撤销其《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升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分(撤销升放气球资质或升放活动许可除外)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升放气球资质”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气象主管机构。

丽水市气象局

4

330254036000

对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升放气球活动许可的行政处罚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升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撤销其《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升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分(撤销升放气球资质或升放活动许可除外)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升放气球活动许可”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气象主管机构。

丽水市气象局

5

330254010000

对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部

1.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气象主管机构。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将相关情况告知气象主管机构;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气象主管机构。

丽水市气象局

6

330254019000

对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等危害气象设施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二)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的,依照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3.《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四)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
       (七)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
       (四)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4.《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全部

1.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等危害气象设施”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改正,并将相关证据材料、责令限期改正文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气象主管机构。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等危害气象设施”的,将相关情况告知气象主管机构;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气象主管机构。

丽水市气象局

7

330254028000

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等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四)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第十七条 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在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3.《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
       (四)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
       (五)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六)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七)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
       (三)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
       (四)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4.《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未取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或者取得许可后不按规定进行建设,造成气象探测环境遭到破坏的,按照《气象法》第三十五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予以处罚。

全部

1.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等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气象主管机构。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等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将相关情况告知气象主管机构;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气象主管机构。

丽水市气象局

8

330254001000

对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二)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的,依照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2.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三)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全部

1.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改正,并将相关证据材料、责令限期改正文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气象主管机构。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的,将相关情况告知气象主管机构;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气象主管机构。

丽水市气象局

9

330254003000

对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等的行政处罚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第六条 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审批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分别征求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
       (二)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
       (三)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
       (四)未经批准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
       (五)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
       (六)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的。

全部

1.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等”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气象主管机构。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等”的,将相关情况告知气象主管机构;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气象主管机构。

丽水市气象局

10

330254013000

对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气象资料等的行政处罚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以任何方式提供给其他组织和个人或者予以发表。
       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气象探测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
       (二)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的;
       (四)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

全部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气象资料等”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气象主管机构。

丽水市气象局

11

330254004000

对非法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媒体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按规定使用适时气象信息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
       4.《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
       (二)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

全部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非法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媒体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按规定使用适时气象信息”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气象主管机构。

丽水市气象局

12

330254009000

对媒体未按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的行政处罚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2.《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第九条 鼓励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应当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并注明气象预报发布的气象台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自行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和结论。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
       (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
       (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3.《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全部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媒体未按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气象主管机构。

丽水市气象局

13

330254006000

对外国组织和个人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八条 外国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2.《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华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应当按照气象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九条第一款 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全部

1.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外国组织和个人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气象主管机构。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外国组织和个人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将相关情况告知气象主管机构;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气象主管机构。

丽水市气象局

14

330254002000

对气象信息服务单位未经备案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或未按规定汇交资料的行政处罚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三)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

全部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信息服务单位未经备案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或未按规定汇交资料”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改正,并将相关证据材料、责令限期改正文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气象主管机构。

丽水市气象局

15

330254031000

对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使用不合法气象资料等的行政处罚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九条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使用合法渠道获得的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产品;
       (二)建立业务规范和管理制度;
       (三)遵守气象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
       (二)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四)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全部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使用不合法气象资料等”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改正,并将相关证据材料、责令限期改正文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气象主管机构。

丽水市气象局

16

330254014000

对将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用户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获得的用于非经营性活动的气象资料,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全部

1.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将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气象主管机构。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将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将相关情况告知气象主管机构;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气象主管机构。

丽水市气象局

17

330254016000

对用户有偿转让从气象主管机构获得的气象资料或其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用户不得有偿或无偿转让其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获得的气象资料,包括用户对这些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以及对其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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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用户有偿转让从气象主管机构获得的气象资料或其使用权”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气象主管机构。

丽水市气象局

18

330254024000

对用户无偿转让从气象主管机构获得的气象资料或其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用户不得有偿或无偿转让其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获得的气象资料,包括用户对这些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以及对其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
       第十四条 用户不得直接将其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获得的气象资料,用作向外分发或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也不得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
       用户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获得气象资料,可以在内部分发;可以存放在仅供本单位使用的局域网上,但不得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
       (二)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
       (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
         (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
       (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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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用户无偿转让从气象主管机构获得的气象资料或其使用权”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气象主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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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254020000

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标准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
       2.《浙江省气象条例》
       第三十七条 气候可行性论证、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气候可行性论证、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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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标准”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气象主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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