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气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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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丽水市气象局 行政执法范围:丽水市 行政执法人员:(附件1:执法人员名单) 行政执法权限: (一)依法监督管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行业气象台站气象工作、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涉外气象活动; (二)依法监督管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组织对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三)依法监督管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 (四)依法监督管理施放气球单位和个人开展各种升放气球活动; (五)依法监督管理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 (六)依法监督管理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执法依据:(附件2: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程序:(附件3:行政执法程序) 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附件4: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救济渠道: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等权利。 救济途径: 向作出行政行为的气象主管机构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浙江省气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投诉举报途径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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