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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度防雷装置安全检测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03-15 14:10

当前,我市已进入雷电多发季节,为做好防雷减灾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等法律法规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管理服务促进防雷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7〕109号),现就开展2019年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下列单位应当主动委托具有防雷装置检测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本单位防雷装置进行定期检测。

1、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单位;

2、广播、电视、邮政、通信、金融、交通、供水、供电、气象等电子设备密集且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单位;

3、人员密集的商场超市(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学校、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娱乐场馆等单位;

4、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展览馆以及雷击易损毁的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5、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防雷技术规范规定必须进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的单位或场所。

二、防雷装置使用单位要依法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建立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记录。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场所上次检测时间已经超过半年以上,其它单位和场所上次检测时间已经超过1年以上的,应尽快安排委托检测;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场所上一次检测时间未超过半年,其它单位和场所上一次检测时间未超过1年的,应于规定期限达到后尽快安排委托检测。

三、对于未及时开展防雷装置年检或未及时整改防雷安全隐患的,我局将按相关法规、规章等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并通报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对于因防雷装置年检制度不落实、防雷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到位,而导致防雷安全事故发生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检测单位要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能独立开展防雷装置检测工作,对现场检测结果负责。严禁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严禁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严禁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

五、市、县两级气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组织管理,并对所辖区域防雷装置各项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各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电话:

丽水市气象局        2661701

龙泉市气象局        7766506

青田县气象局        6830232

缙云县气象局       3318085

云和县气象局       5121011

庆元县气象局       6383384

遂昌县气象局       8520939

松阳县气象局       8818095

景宁畲族自治县气象局    5885800

 

 

丽水市气象局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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