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角洲气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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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角洲区域 气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沪气规发〔2021〕4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有关要求,在长江三角洲区域探索气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合力优化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探索推进区域执法标准统一,提升区域执法一体化、精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清单。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但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使气象设施恢复正常运行的; (二)违反《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者第十七条,危害气象探测环境,但在限期内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 (三)违反《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升放气球资质单位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但及时完成年度报告补充提交的; (四)违反《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委托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且气球升放单位已被处罚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 (六)违反《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九条,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或者发布时间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气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气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本清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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