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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气象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2022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2-05-12 13:00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我局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到我市社会发展、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主要包括:

(一)制定气象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制定气象领域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和改革举措;

(三)制定气象防灾减灾、防雷安全监管、升放气球监管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举措;

(四)其他直接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

突发事件应对、立法、地方气象标准制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人事任免、机关内部管理事务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决策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我局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局办公室负责制定、调整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局务会议审议后公布实施。

局减灾与法规处负责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如有必要,可以征求法律顾问意见。

第四条 决策目录应当明确决策事项名称、主要内容、承办和配合部门、实施时间等内容。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决策事项,由局办公室汇总编制决策目录草案提交局务会议审议。

第五条 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决策起草(承办)部门提出,并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提请局办公室调整决策目录。

局办公室调整决策目录后,将修订草案提交局务会议审议。

第六条 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和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履行听取意见(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及公布公开、实施后评估和责任追究等法定程序。

第八条 我局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形成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报告以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可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征求意见的公告和决策草案,也可采用公示、调查、座谈、问卷、听证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 在听取意见过程中,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地分析各个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要认真研究,对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不采纳的意见要说明理由和原因。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以及涉及公共利益或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有必要组织听证的,由决策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的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决策承办部门应将听取意见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并参照第八条形成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在提交决策前,应当开展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风险评估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不稳定因素和指标进行评估,判定风险等级,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部门负责决策风险分析评估工作,对决策是否可能出现不稳定问题开展全面审查评价,作出评估预测,并针对评估预测提出主动化解风险的有效措施,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客观、科学、正确的决策依据。

第十五条对一些专业性强、情况复杂、影响深远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部门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参与风险评估,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行政决策风险评估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法性评估。行政决策是否在权限范围内,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合理性评估。行政决策是否必要、合理,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和以人为本原则。

(三)可行性评估。行政决策是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需求,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能否解决实际问题。

(四)稳定性评估。行政决策是否存在潜在不安定因素或公共安全隐患,是否会引起群众不满情绪,引发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

(五)可控性评估。决策实施的目标、效果和影响是否能控制在确定、预期的范围内,以及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可控程度、预防和化解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减灾与法规处是我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和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部门报送减灾与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决策方案或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的备选方案或者拟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三)决策方案基本情况的相关材料;

(四)决策的必要性或可行性说明;

(五)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六)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第十九条  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方案或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合法;

(三)决策方案制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十条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如有必要,可以征求法律顾问意见或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进行咨询论证。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提交局务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决策承办部门列席阐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背景、可行性、主要内容和意见征集情况,并负责回答与会人员的询问。

第二十四条  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局务会议作出如下决定:

(一)通过;

(二)原则通过,委托分管局领导在决策承办部门对个别内容修改后最终审查决定;

(三)部分内容尚需深入研究,待修改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四)不予通过。

第二十五条  符合信息公开要求的重大行政决策,局办公室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二十六条  我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对应当组织开展实施后评估的,由决策执行部门具体负责,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具体评估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实施满一年后组织一次评估,之后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的具体情况开展评价。

第二十七条  实施后评估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的吻合程度;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群众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二十八条  实施后评估结束后应当形成评价报告,载明对决策的制定与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对决策后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作出定性分析或定量分析说明;对决策的进一步实施或调整、废止提出建议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局务会议对实施后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分析后,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三十条  局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制定行政决策或者实施行政决策过程中,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或者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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