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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南宁万达茂公司施放气球执法案例

发布日期:2019-09-27 17:04

一、摘要

2018年3月22日中午位于南宁市邕宁区良堤路6号的南宁万达茂庆典活动现场无施放气球资质证且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系留气球30个。

二、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2日中午南宁市气象局政策法规科接到群众举报,南宁市邕宁区良堤路6号南宁万达茂庆典活动现场施放系留气球30个。经查询政务窗口办理的施放气球审批事项,近期没有接到南宁万达茂所在地申报的施放空飘系留气球申请和作出行政许可。当天下午法规科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南宁万达茂庆典活动现场所施放系留气球为无施放气球资质证且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系留气球行为,对该案进行了立案处理。

三、调查与处理

2018年3月22日,在南宁市邕宁区良堤路6号万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万达茂有限分公司发现有数量较大的空飘系留气球,南宁市气象局政策法规科经查询政务窗口办理的施放气球审批事项,近期没有接到南宁市邕宁区良堤路6号万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万达茂有限分公司申报的施放空飘系留气球申请和作出行政许可,南宁市气象局行政执法支队周剑波、黄文澜两位执法人员当即到气球施放现场进行调查了解。

经现场勘查,位于南宁市邕宁区良堤路6号万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万达茂有限分公司正举行庆典活动,活动现场有红绿黄白间色直径2.3米空飘系留气球30 个,气球捆绑于良堤路路边的绿化木及路灯灯杆上,气球悬挂有绿底白字条幅,未设置警示标志,现场无值守人员。有三个球已经缠绕于电线杆及交通标志杆上,有妇女抱着两岁左右孩童在拉扯因漏气缠绕在交通标示牌上并耷拉到地上的气球玩耍,情况比较危险,执法人员到达后及时进行了制止。

在经过现场勘查及拍照留证之后,执法人员首先联系了万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万达茂有限分公司负责本次庆典活动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了解并宣传有关安全施放空飘气球的法律法规。并由该公司人员联系到为本次活动提供施放气球的南宁美锦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人员到现场接受调查和处理。经调查,南宁美锦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气球施放资质,施放行为也没有进行申报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属于无施放气球资质未经审批擅自施放行为。执法人员经现场勘查、调查询问、获取证据后,向南宁市美锦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南气停[2018]1号)和《气象行政执法通知书》(南气通[2018]1号),告知利用气球开展活动的单位万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万达茂有限分公司及气球施放单位南宁市美锦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上午10时到南宁市气象局政策法规科接受进一步调查,现场责令并监督南宁美锦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人员对30个空飘系留气球作撤下处理,消除安全隐患,并向南宁市美锦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填发了《气象行政执法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南气存[2018]1号)。

南宁美锦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无施放气球资质且未经审批擅自施放气球,违反多项施放气球安全要求,气球数量较大,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规定应该进行处罚。考虑到该公司能配合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接受处理态度诚恳,对违法施放的气球进行撤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南宁美锦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处以一万元人民币罚款,未经批准擅自施放气球、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及未指定专人值守等违反多项安全施放气球操作规程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合并决定对南宁美锦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给予一万元人民币罚款;万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万达茂有限分公司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考虑该公司能配合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接受处理态度诚恳,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能当场纠正违法行为,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给以警告。

四、原因分析

广告公司及大企业在施放气球安全方面的法律意识不强,从未对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气象部门颁布的《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学习掌握,导致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企业管理人员根本不知道上述法律法规。

五、案例意义

本案是气象部门查处的一起无资质未经许可擅自施放系留气球先调查后立案的案件,在基层气象执法中较为常见,对基层气象执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1.坚持以人为本的办案原则。办案中,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将法律宣传与行政执法并举,通过气象法规规章的宣传和教育,提高行政相对人的气象法律意识,让其从内心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了清晰的认识,从而使得行政相对人能够主动端正态度,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配合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记录等工作。

2.运用自由裁量权。对于无具备资质未经许可擅自施放气球的广告公司,按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该公司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处以一万元人民币罚款,未经批准擅自施放气球、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及未指定专人值守等违反多项安全施放气球操作规程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合并决定对南宁美锦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给予一万元人民币罚款;对气球业主单位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考虑业主单位能配合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接受处理态度诚恳,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能当场纠正违法行为,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给以警告。

3.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本案中,该公司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如果坚持处以数万元罚款,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会造成明显而严重的影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固然容易,但是要保证行政相对人能够理解并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和危害性,执法人员还需要从细节着手。注意行政执法工作细节问题,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保证了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处罚后的执行效果,从而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此次施放气球违法案件的处理实现了执法的双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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